申请人: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陈xx,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张xx,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xx镇城x村。
被申请人:权xx,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xx镇城x村。
被申请人:闫伟,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汾苑16号楼2单元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买卖担保纠纷一案,业经xx市万xxxx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作出(2006)
万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0月27日,闫xx提供担保,由张xx和权xx共同以分期付款方式从申请人处购买北斗星轿车一辆,
车号为晋AF1140。购车后,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购车款、管理费和利息共23709.09元一直不给。为此申请人
诉至贵院,现已审理完毕。判决张xx、权xx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3709.09元;担保人闫xx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现该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据不履行判决,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此 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0 0 6 年 4 月 1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