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xxx省xxxx电器厂
地址:xxxx省xx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姜xx 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事项:
申请人持有的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汇票一张遗失,请求予以公示催告,宣告该汇票无效,
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与理由:
1998年12月12日,申请人xxxx电器厂与xxx省xxx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1999年1月31日,xxx贸易公
司以背书转让给申请人一张由中国建设银行xxxx市支行开出的汇票,作为给付申请人的购货款,汇票金额是
30万元,支付人是中国建设银行xxxx市支行,承兑协议编号是xxxxxxxx,持有人是xxx省xxx电器厂,背书人
是xxx贸易公司。1999年2月2日,申请人xxxx电器厂的承办人前往建设银行xxx市支行兑付入帐,在关山路停
车场将装有将该汇票的公文包遗失。申请人于当日向有关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对这张汇票,申请人是合法
的持有人,有背书转让人xxx省xxx贸易公司可以证明。申请人由于丢失该票据,不能及时兑付入帐,已严重
影响申请人xxxxx电器厂正常生产经营。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汇票予以公示催
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以便申请人及时向汇票支付人兑付入帐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省xxx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姜xx(公章)
1 9 9 9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