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郝xx,男,12岁,汉,xx县xxx村学校学生,住xx省x县xx镇xx村。
法定代理人:郝xx,男,48岁,汉,山西xx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煤矿工人,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xx省中医药研究院. 地址:xxx街46号
负责人:冯xx,职务:副院长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医疗纠纷,于2005年4月19日向贵院起诉在案。现因被申请人单方拒绝垫付
医疗费,而申请人无力支付孩子高额医疗费用。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诉讼期间
医疗费.
请求事项:
依法裁决被告先行给付诉讼期间的住院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脊柱弯曲半年,于2004年5月31日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6月7日被告为原告在全麻下做脊
柱后路矫行手术。被申请人医院因在术前检查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发生医疗事故,致使从申请人入院前能正
常生活、学习的学生转变成一个喉管切开插管,终生吸氧离不了呼吸机的重度残疾人,需继续住院治疗。现
被申请人拒绝继续支付医药费,申请人停医断药将面临生命危险.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先行
给付诉讼期间医疗费用,特此申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郝 x x
2 0 0 5 年 5 月 1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