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热线      
      首  页        诉讼指南          婚姻文书        要找律师        山西法律       婚姻法律         特色服务        联系方式
法  律  顾  问
找一个专业能办好案件的律师
 
   山西婚姻法网由山西太原专业婚姻律师

创办,旨在帮助婚姻情感中遭遇挫折的每一

位夫妻,当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

养等法律问题,但缺乏离婚法律知识而束手

无策时,本网站专业婚姻律师将为您提供专

   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婚姻案件委托热线0351-3877088

  本网为非营利性网站,免费为需要在山西地区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法律咨询。本网有强大 的律师及特聘专家团队,代理各种特、重大刑事辩护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婚姻纠纷,债务清欠,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 太原地区及部分晋中地区案件的执行。
  本站宗旨:专业取胜,诚信为本.

  本站法律咨询热线:

                  
 
婚  姻  法  律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令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

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

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

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

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

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

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

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

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

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

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

,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

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

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

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第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非双方自愿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第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第九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

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第十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

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

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或者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

为申请办理或者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符合法定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香港、澳门同胞办理

婚姻登记的规定。

   侨居国外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已在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的证明,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第十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涉台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与本办法不同

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材料由山西太原郑惊琦律师登录,转载请注明出处

 
 

山西婚姻法网山西婚姻家庭律师太原离婚律师网太原婚姻律师离婚知识婚姻法律大全太原律师事务所

山西律师网 工商档案查询 婚姻律师 民事律师 判决执行山西婚姻法网山西婚姻家庭律师太原离婚律师网太原婚姻律师
山西省律师太原市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山西太原律师离婚咨询离婚法律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律师山西婚姻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