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XXX,女,19XX年 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职业:,住址:太原市
代理人:XXX 职务:律师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无业,住址:太原市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
3、全部财产归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
由于原被告双方家离较近,19XX年X月,经媒人介绍双方举行了定婚仪式,于19XX年X月XX日
领了结婚证,并在1993年X月XX日生女XXX(10周岁)。
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经常为琐事打架吵闹,原告
一心想维持这个家庭,怕给孩子造成心灵上的创伤,同时为孩子的学业着想,所以一直未提出离
婚。
起初,两人的家境贫寒,虽日子过的辛苦但还勉强过得去。可是被告不为过好日子努力,反
而其脾气暴躁的禀性暴露出来,而且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好几次将原告赶出家门,但为了
孩子,原告仍旧忍气吞声地过着既贫苦又难熬的日子。
原告为维系家庭已经做出了努力,但被告依旧没有改观。试图协议离婚,但均协商不成。为
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愿意抚养孩子,抚养费由被告支付每月三百元。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
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
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
系,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据状人:XXX
200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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